李春光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
来源:李春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4
浏览量:680

李某于2012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与一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但是就赔偿数额问题上分歧较大,死者家属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而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由于双方差距很大,无法取得一致意见。事后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件,接收委托后在家属的配合下我们收集了大量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证据,后起诉至法院,此案还在审理之中,不出意料的话本案的诉讼请求应该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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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光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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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金华市八一南街69号四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春光
  • 执业律所: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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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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